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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52950906/201705-70935  信息分类: 信用制度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  发文日期: 2016-11-04
发布机构: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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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城市创建)2016年行动计划

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城市创建)2016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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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关键之年。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城市创建工作,现提出2016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制度完善、资源整合、重点突破、培育需求、注重应用的基本原则,以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契机,以推进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为切入点,围绕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征集整合,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广泛应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启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有效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优化市场信用环境,逐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

巩固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机制,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一期项目,在两大社会信用支撑平台建设上实现突破。继续完善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国地税税收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在工商、金融、税务等三大领域实现进一步提升。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实施联合奖惩等诚信建设示范项目,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任务有:1、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2、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修订信用规章制度,健全信用工作体系,规范信息征集、信息共享与披露、信用服务、信用奖惩等工作机制;4、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建设方案,启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信用宿州”网建设。时限: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是推进落实阶段。主要任务有:1、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一期工程和“信用宿州”网建成试运行;3、全市30家部门(单位)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征集机制,完善部门间信用征集联动工作机制,充实信用信息数据库;4、推进实施税务、商务等重点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时限: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是巩固提升阶段。主要任务有:1、建立与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互通机制;2、推动信用产品的示范应用和综合运用,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化、规范化;3、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建立信用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4、做好与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互动衔接工作,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时限:2016年底前完成。

四、任务分工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2、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市政务公开办牵头负责)

3、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培训以及党校学习等形式,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4、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安监局、质监局、经信委、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市食药监局、经信委、质监局、农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7、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商贸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8、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市工商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推进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10、推进对外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宿州海关、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

13、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4、推进工程建设市场及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经信委、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财政局负责)

16、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负责)

17、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和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18、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市工商局、经信委、网宣办、商务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20、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税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市司法局、财政局、银监局、质监局、人社局、住建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市商务局负责)

22、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市工商局负责)

23、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2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市卫计委、食药监局、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市食药监局负责)

26、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的条件审核,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市民政局、人社局、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卫计委等部门参加)

28、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市人社局负责)

29、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市教体局、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文广新局负责)

3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工商局、文广新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33、加强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4、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市民政局负责)

35、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人社局、工商局、司法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住建委、质监局、银监局、卫计委、教体局、科技局、文广新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市网宣办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37、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市中院负责)

38、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建立职务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推动职务犯罪记录的应用。(市检察院负责)

39、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公安局负责)

40、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市司法局负责)

(五)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41、全面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编办、民政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参加)

42、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海关、安监局、经信委、质监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卫计委、科技局、住建委、交通局、人社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3、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本部门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海关、安监局、经信委、质监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卫计委、科技局、住建委、交通局、人社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继续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45、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统分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设数据交换系统,归集整合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办负责)

46、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依法推进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系统与平台互联互通,适时与国家、省和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参加)

(六)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47、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8、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9、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50、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八)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51、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参加)

52、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53、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积极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推广砀山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经验,继续采集、充实农户、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加强对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利用,开展农户以及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定,加强信贷支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参加)

54、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促进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探索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参加)

(十)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55、普及诚信教育。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教体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6、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市文明办负责)

57、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征信调研活动,适时举办征信调研研讨会。(市质监局、安监局、商务局、文明办、工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司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8、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市文明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59、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成立推进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市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0、加大资金投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1、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区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2、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市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