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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1218003/201806-76068  信息分类: 裁决结果
 内容分类: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6-29
发布机构: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18-06-29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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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调解书

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8-06-29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申请人:闫*华,男,汉族,身份证号:34222119*****1783X,住址:*******,电话:134******89

被申请人: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

法人代表:王*,电话:13905****36,住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于198512月在畜牧渔业局招工为全民工人,于1995年调往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工作,负责水利构件制造及保管工作至令。由于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隶属砀山水利局(现在更名砀山县水务局)。砀山县水务局是行政事业单位,而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是其下属单位(自收自支),无法办理事业单位编制,只能按企业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办理养老保险。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申请和登记,缴纳社众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19951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19961月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19851230日通过招工进入畜牧渔业局,于1995年调往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工作,因种种原因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表、申请人的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申请人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申请人的安徽省砀山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关系证明信、申请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批表、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从199512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补交19961月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同意上述内容,今后不再以此案事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起诉;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留存复印件一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杨英杰

                    仲    员:刘 

                            仲    员:张天君

  2018年 72

    员: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