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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1218006/201807-73921  信息分类: 行政审批分表及流程图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6-06
发布机构: 砀山县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8-06-06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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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砀山县水务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砀山县水务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6-06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水务气象,其他

五、受理条件

    占用全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必要);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必要);

       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必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汽博城政务服务中心七号楼二楼水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水务气象,其他

  五、受理条件

    1、活动必须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可靠的补救措施;2、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水务)局审批的项目;3、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必要);

    工程建设方案(必要);

    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必要);

    涉及水环境等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附相关部门意见或协议(1~3份)(必要);

    相关的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一到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汽博城七号楼2楼水服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5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订)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对只涉及三种中一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中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水务气象,其他

五、受理条件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又要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2、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3、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县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4、重要的工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5、有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书面)。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书(必要);

        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必要);

        工程建设方案(必要);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必要);

        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必要);

九、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一到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汽博城七号楼2楼水服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5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订)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对只涉及三种中一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中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投资审批,水务气象,职业资格,其他

五、受理条件

    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2、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4、有相关的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书(必要);

   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必要);

   工程建设方案(必要);

   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必要);

   相关的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必要);

九、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一到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汽博城七号楼2楼水服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5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公布)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水务气象,其他

五、受理条件

    1、活动必须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可靠的补救措施;2、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水务)局审批的项目;3、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组织活动单位申请(必要);

   活动的内容及相关方案(必要);

   涉及水环境或通航等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附相关部门意见或协议(1~3份)(必要);

  相关的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汽博城政务服务中心七号楼二楼水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5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取水许可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0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5.《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6月23日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年取用地表水在15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15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合并为"取水许可"。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水务气象,证件办理

五、受理条件

    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15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跨县行政区域取水的。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必要);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必要);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必要);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必要);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必要);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汽博城七号楼2楼水务局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45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

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

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

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

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

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

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

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其他

五、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必要);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汽博城七号楼2楼水务局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4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4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

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

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

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

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

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

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

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

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

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

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

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

查并签署。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

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订)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

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

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

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

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

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

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

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

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设区的市的河

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

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

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

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

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

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

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三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对只涉及三种中一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

限执行。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中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

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

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投资审批,水务气象

五、受理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表(必要);

        专题论证报告(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汽博城政务服务中心七号楼二楼水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6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

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下放

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设

审批"下设2个子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其中"水利工程开工

审批"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

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一)保留26项中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

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一、优化审批流程。除新建水库、引调水工程外,

省级负责审批的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重大水利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直接审批可研报

告和初步设计;市、县投资且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水利工程,由市、县负责审批,其中跨市域工

程项目或工程建设影响范围涉及其他市的项目审批,应征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水务气象

五、受理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已批准;2、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基建计划,

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资金来源等文件(必要);

        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附件及附图、工程地质报告)(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汽博城七号楼2楼水务局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5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8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投资审批,水务气象,其他

五、受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必要);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必要);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汽博城政务服务中心七号楼二楼水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54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施机构

    砀山县水务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水务气象,其他

五、受理条件

    占用全市性、跨所在辖县行政区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必要);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必要);

   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必要);

  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必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地点

    砀山县汽博城政务服务中心七号楼二楼水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7-2250821

十四、监督电话

    0557-802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