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高铁新区政府信息公开
 号: 001218055/201807-38261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6-29
发布机构: 高铁新区  生成日期: 2018-06-29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词:
称: 砀山县高铁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砀山县高铁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8-06-29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省、市、县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高铁新区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镇、村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同配合。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村委会、社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地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镇境内发生的洪灾、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灾后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2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5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5)因灾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以上; 

2.2  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预案。 

2.3  对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3.1.1  组成 

镇人民政府成立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全镇的救灾应急工作。主任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主任由镇分管救灾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为党政办公室、宣传、民政、财政、经发办、水利、卫生、农业综合服务站、派出所、公路、国土、教育、城建、纪检、监察、统计、广播电视,工商、地税、市场监督、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公司、供电所等部门的负责人和镇人武部等领导。启动和终止Ⅰ级预案,由镇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启动和终止Ⅱ级预案,由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启动和终止Ⅲ级预案,由镇民政办组织实施。 

3.1.2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对我镇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报告我镇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人、财、物的落实; 

6)管理下一级减灾救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7)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8)决定请求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和其他地区支援; 

9)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10)承担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救灾应急工作事项。 

3.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镇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镇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广播电视:负责组织减灾救灾宣传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4)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发布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镇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协助对灾民进行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制定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承担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5)镇经发办:统筹安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国家、省、市、县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核报工作。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开展物价监督检查,打击物价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物价干预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及发放工作,保证灾区口粮需要。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商品及时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负责救灾物资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如燃料、铁丝、元钉、油毡、毛竹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6)水利:负责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预报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7)农综站:负责全镇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的监测、扑救、防治和灾害评估、损失统计、上报工作。 

8)财政: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资金投入;及时拨付和监管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9)卫生: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向灾区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0)派出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灾物资等安全;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1)公路站: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水路和有关设施。 

12)城建: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13)国土资源:负责会同城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负责组织全镇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治工作;及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和上报工作,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设想及治理措施建议。 

14)纪检、监察: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15)教育: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灾工作,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负责受灾学校的转移,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6)统计: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17)科技:负责减灾和避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18)市场监督所:负责恢复住房、损毁工程所需材料的质量监控。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灾区重大事故的查处和药品质量的监督。 

19)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20)工商、国税、地税:负责灾民灾后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开展生产自救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21)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22)供电: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3)人武部:参加抢险救灾,协助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和其他救灾工作。 

24)各村、居:负责成立辖区内减灾救灾委员会等组织,组织辖区内查灾、报灾、防灾、抢险、人员转移安置等抗灾自救及维护灾区稳定等工作。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以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减灾救灾应急联系。各村、居确定1名联络员。 

3.2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事机构构成及职责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办,为镇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性救灾工作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工作简报,了解全镇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协调有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Ⅱ、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业务工作。镇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 

启动Ⅰ级响应时,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镇党政办公室主任、民政办主任为副主任。镇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10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综合组: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主任任组长,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镇减灾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工作简报,后勤服务等工作。 

2)抢险组:由水利站牵头,交通运输、公路、城建、国土、供电、移动通讯、电信为成员单位,负责灾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 

3)灾民生活安置组:民政办牵头,派出所、财政、交通运输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4)查灾核灾组:民政办牵头,农综站、财政、水利、教育、统计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5)卫生防疫组:卫生牵头,财政、民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6)生产自救组:农综站牵头,财政、水利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7)灾后恢复重建组:由民政办牵头,财政、水利、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国土、城建、电信、银行、供电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8)督查组:纪检、监察牵头,民政、财政、工商、市场监督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区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人员。 

9)宣传组:宣传牵头,党政办、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农综站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宣传工作。 

10)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党政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县级以上领导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  预警预报及灾情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根据灾害类别不同,镇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洪涝、干旱灾害见《高铁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高铁新区地震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高铁新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的见《高铁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农综办应建立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报机制。无专项预案的参照执行实施。 

4.2  信息通报 

各专项应急办公室和本预案规定的发布灾害预警预报的各部门,须将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4.3  信息处置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须对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评估,视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4.4  灾情信息管理 

4.4.1  灾情报告渠道 

灾情信息通过纵、横两条渠道报告。纵向是各级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横向是各级民政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等领导机关报告。 

4.4.2  灾情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4.3  灾害损失指标 

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被困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范围、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 

4.4.4  因灾需救济指标 

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4.5  已救济情况 

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庵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4.6  灾情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灾害发生后,村、居要在1小时内向镇民政办汇报,镇2小时内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并附简要文字材料。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村、居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民政办同样向上级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灾情初核  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组织民政等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核报表,向县民政局报告。 

4.4.7  灾情核定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办及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粮食等站所人员进行灾情综合分析和评估,核定最终灾情,上报县民政局。 

4.4.8  造册建档 

镇民政办、农办和村、居在灾情核定后,要及时建立因灾伤亡人口、倒损房屋、民房重建、粮食绝收户和需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镇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2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400间以上。 

5)因灾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 

5.1.2  启动程序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镇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镇政府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2)镇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3)镇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及时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4)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向社会公布救助热线电话,给予及时处置。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镇领导、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省、市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灾民生活安置组迅速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安置灾民,确保灾民住有所、吃有粮、病有医。 

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9)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时组织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恢复方案尽快实施。 

10)巡视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并研究。 

11)宣传组会同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12)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上级领导来我镇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镇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方案。 

13)申请国家部、委和省、市、县支持。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镇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镇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4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400间以下。 

5)因灾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9%以上, 1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镇民政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镇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0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镇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报告,请求县民政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需求或镇领导指示,民政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6)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向社会公布救助热线电话,给予及时处置。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领导、镇有关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信息。 

7)督促村、居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政府支持。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民政办提出建议,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镇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镇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4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4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5)因灾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以上, 9%以下。 

5.3.2  启动程序 

镇民政办负责同志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由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民政办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民政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财政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镇村、居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工作情况,视情争取上级支持。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民政办负责同志提出建议,镇分管领导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新闻报道 

5.4.1  报道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4.2  新闻发布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5.4.3  内容审核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镇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水务负责审核;涉及震情的,由党政办负责审核;涉及地质灾害的,由国土负责审核;涉及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数据的,由分管气象负责人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卫生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新闻媒体报送灾情和救灾信息,按党委、政府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口管理。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1)镇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镇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国家救灾资金支持。 

6.2  物资保障 

1)发改、民政做好本镇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会同镇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发展、商务、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镇减灾救灾委员与粮食部门或企业签订1000吨成品粮采购协议,与市场经营户签订纯净水、方便食品、油、盐的采购协议,以确保应急期间的物资供应。总之、米、面、油、盐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应在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送达各安置点。同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争取上级支援。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加强全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镇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与县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逐步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系统以及灾害应急处理的辅助决策系统建设。 

6.4  装备保障 

镇级承担救灾职能的镇直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软硬件、摄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6.5  队伍保障 

1)加强镇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村(居)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如遇重大灾情,给予适当工作经费。 

2)建立健全包括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气象、粮食等方面专业人员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核查和评估工作。 

3)建立健全与公安、人武、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6.6  社会捐助保障 

1)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2)充分发挥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3)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4)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6.7  安置场所保障 

各村、居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包括投亲靠友、腾出公房等办法安置灾民,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庵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上级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在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时,对灾害隐患点居住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的转移线路、安置场所、生活保障等作出具体安置方案。 

6.7.1灾害风险 

高铁新区自然灾害以水灾、风暴灾、雪灾、旱灾、虫灾等灾害为主,其分布均匀。 

水灾可能影响房屋、耕地、道路、电力、通讯、供水和居民财产、生命安全;旱灾(分程度)主要影响涉及全镇范围。 

6.7.2启动条件 

水灾:按照《砀山县高铁新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砀山县高铁新区防汛安全撤离应急预案》执行。 

旱灾:按照《砀山县高铁新区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风灾:《砀山县高铁新区防台风预案》执行。 

其他灾害:     

根据灾害种类按即定方案处置。 

6.8  宣传、培训和演习 

1)镇政府和村、居救灾部门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镇每年组织一次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向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救灾工作咨询。 

3)镇减灾救灾委员会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应急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  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灾民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镇政府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7.1.1  荒(灾)情调查及报告 

民政部门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7.1.2  救济方案制定及落实 

镇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的冬令、春荒期间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灾情严重地区,镇人民政府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解决口粮问题。 

7.1.3  救助方案实施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惠民直达工程”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救济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7.1.4  相关救助措施 

镇经发办对受灾贫困地区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财政、农综站、地税等部门落实受灾地区有关优惠政策。保险部门要做好及时足额赔付兑现工作。 

7.2  灾后恢复重建 

7.2.1  工作原则 

受灾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指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 

7.2.2  灾民倒房情况的调查及报告 

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建立因灾倒房台帐,并按规定上报。 

7.2.3  灾民倒房重建方案制定及经费支持 

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灾情和实际,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镇人民政府建立灾后民房重建台帐,按方案组织实施灾后民房重建工作,确保因灾倒房群众有安全的居住场所。 

7.2.4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镇经发办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教育、卫生、水务、交通运输、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中小学学校、卫生院以及水利、交通、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7.3  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城建、工商、发展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 

3)冬令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2月份的3个月时间。 

4)春荒期间:指3月份到5月份的3个月时间。 

5)荒情:因灾造成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等时段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主要是口粮和过冬衣被。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1)奖励: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政府表彰和奖励;对抢险救灾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 

2)责任追究: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8.4  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镇民政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